政策法规

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的保护

欧盟历史上首部对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是1992年7月颁布的《2081/92号条例》,该法颁布后对欧盟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美国认为此条例关于第三国的规定违背了TRIPs协议的国民待遇原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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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酒地理标志的保护

欧盟对烈性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是2008年1月15日通过的《110/2008号条例》。与《1308/2013号条例》将葡萄酒地理标志分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不同,《110/2008号条例》仅仅规定了单一的地理标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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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兰哈姆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体现为为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两个方面。消极保护体现在地理描述性标记不得注册为商标。积极保护体现在《兰哈姆法》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同其它注册商标享有同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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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与地理标志

受控原产地名称制度是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的核心,最初出现在《1935年法》中,在《1990年法》中予以了概念上的认定,《1994年法》将受控原产地名称的适用范围由葡萄酒和烈性酒扩大到整个农产品、食品。国家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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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之葡萄酒保护制度

优质葡萄酒是指未达到受控原产地名称标准但质量又优于一般原产地名称产品的葡萄酒。法国葡萄酒分为四个等级: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优质葡萄酒、地区餐酒和日常餐酒。其中,仅受控原产地名称葡萄酒和优质葡萄酒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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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德国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1995年德国《商标和其它标志保护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同时地理来源标志还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受到保护。在1995年1月1日德国《商标法》生效之前,德国只能依据《反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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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保护

根据德国《商标法》九十七条至九十九条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获得注册。其中九十七条规定集体商标是“根据其企业或地理来源、质量或其他特征,能够将集体商标所有人成员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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