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法国是最早使用原产地名称的概念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且制定了最全面和完善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国家。法国地理标志的保护立法脉络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905年至1919年的制度创立初始期,1919年至1935年的制度逐步成熟期,以及1935年之后的转型发展期。法国在1905年8月1日颁布了保护地理标志的首部法律。20世纪初,法国部分地区受到根瘤蚜疫情影响导致葡萄酒制假问题严重,部分知名的农产品产业受到很大冲击。相关行业因此要求国家制定法律,将原产地名称的命名权统一交由政府行使,从而杜绝生产者或者经销商自行宣称葡萄酒的原产地名称,并且对在任何产品的原产地方面误导或者意图误导缔约方的任何人进行罚金处罚。1905年颁布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法规定政府机构成为认定原产地名称的主要负责机构,由政府统一行使原产地名称的命名,并区分那些使用了原产地名称的产品。根据1905年法,由中央政府派遣到各地方的代表决定哪个区域可以使用某个原产地名称,而不允许生产者自行决定。这一决定促使了1908年8月5日新法的诞生。新法规定,应针对个案制度具体法令来确定原产地名称,随后产生了一些了个案性的法令。如1908年关于香槟的法令,1911年2月关于波尔多法法令,以及干邑白兰地、夏朗德白兰地、班纽尔丝等。《1905年法》和《1908年法》为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奠定了基础,开启了政府用行政手段管理原产地名称的序幕,标志着法国原产地名称保护走向了现代意义上的立法。但制度创立的初期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方面,政府命名权由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行使,而这些官僚在原产地名称的命名上有着较大的随意性,不同的命令之间常常互相矛盾;另一方面,这种试图通过行政手段确定原产地名称以禁止商业假冒行为的尝试,因其除规定产区地理界限外没有其他任何规定而惨遭失败。以香槟酒为例,当时所有在香槟地区出产的葡萄酒,不论品质优劣如何都使用了“香槟”这一产地名称,市场上的香槟酒品质仍然层次不齐。不同的命令之间相互矛盾,《1905年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因此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法国的原产地名称制度进一步发展,1919年通过了1919年原产地名称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