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权利、两个模式、三条渠道……一文读懂地理标志 • 行业资讯 • 阅读量 625 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气候多样、文化深厚,地理标志资源极为丰富。加快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共同富裕具有特殊意义,也是中国产品、中国品牌、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产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气候多样、文化深厚,地理标志资源极为丰富。加快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共同富裕具有特殊意义,也是中国产品、中国品牌、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载体。地理标志是《民法典》规定的重要知识产权之一。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商标法》修正案,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保护客体;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地理标志可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2005年、2007年,原国家质监总局和原农业部分别发布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进行行政保护,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一种权利、两个模式、三条渠道”由此成型。三条渠道各有特色和优势,但标准不一、程序各异、重复保护;产品保护权利主体错位,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边界不明,缺乏高水平保护规则,不利于执法和权益保障。漫画:地理标志农产品获消费者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讲话时强调,要加强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立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探索制定地理标志、外观设计等专门法律法规,健全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的统一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地理标志制度体系的根本遵循,也是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当务之急。一、立足地理标志的法律属性,充分发挥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优势,构建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中国特色地理标志制度法理上,商标和地理标志都是标识性民事权利,均为使消费者区分商品(产品)的来源,都可以用于保护来自特定地域的商品(产品)。不同在于,商标用于识别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具有私权属性;地理标志用于识别来自于某特定自然环境或人文因素的产地,具有集体权属性。从经济学看,商标经过使用产生商誉是权利人独占品牌;地理标志则是具有特殊声誉的区域公共品牌。从制度演进看,地理标志源自原产地名称保护,要求更严格的产地限制和更高的保护水平。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程序简便、权属明确、门槛不过高,但易与在先注册的普通地名商标产生冲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过制定技术标准进行管理,有利于维护产品质量,但权属登记为地方政府或其部门,不符合民事权利须由民事主体享有的原则,且实际制定了技术标准的产品占比不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具有较强的政策工具特点,通过规范农村合作经营方式维护产品特色,但权利边界不明,执法较难。因此,只有结合商标基础性保护优势,加强高水平专门保护,形成符合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专门保护与商标保护相互协调、申请认定程序相互协同的融合保护模式,才能更好满足我国地理标志特色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扩大国际贸易的需要。二、基于我国实践,加快制定高水平专门保护条例,构建模式协调、程序协同的统一地理标志制度1995年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了成员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最低要求。从国际看,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并不统一,欧盟以原产地专门保护为主、商标保护为辅,美加澳主要采取商标保护,日韩等国实行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并行的地理标志制度。如果选择性采用欧盟专门保护模式和美国商标保护单一保护模式,均不符合我国国情,不利于扩大国际贸易。一是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禀赋各异、发展不平衡,不同区域特色产业和不同声誉的特色产品需要不同水平的保护,其中对声誉更高、品质更优、关联性更强、质量可控的地理标志产品,需要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二是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任何单一保护模式都不能兼顾三个渠道已经认定的地理标志。截至2023年6月底,我国累计核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7173件,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98个,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3510个,去重后已认定的地理标志总数超过1万个。只有既发挥商标保护的基础作用,又统一现有两个渠道的产品行政保护,提高专门保护水平,才能降低制度转换成本,避免对市场主体权益的损害。三是任何单一保护模式都无法接轨多元的全球市场,使我国优势产品无法在更多国家获得对等保护。综上所述,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应该构建以商标保护与专门保护相互协调、申请审查程序相互协同的融合保护模式。充分利用商标保护国际通行、成熟便利、门槛不过高的特点,解决好与在先商标的冲突,发挥基础性保护作用;同时发挥专门保护在质量监控上的优势,对品质更优、声誉更好、关联性更强、质量可控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程序上,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保护模式提交申请,审查机构统一受理、统一认定、统一发布、统一标识,实现“一门进、一门出”的改革目标。三、加快地理标志专门立法进程,强化保护与运用,促进地理标志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地理标志统一立法,提高地理标志专门保护水平,已成为完善地理标志制度的当务之急。现行地理标志保护侧重于地理标志注册认定登记程序,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基本上与普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相当,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执法依据不足,缺乏运用促进等规定。构建国家层面协调统一的地理标志制度,对立法宗旨、授权确权标准与认定程序、权利主体与权利边界、使用义务与产业促进、侵权判定与法律责任等作出一揽子规定。建议国务院加快制定地理标志条例,尽快公开征求意见,凝聚更多共识。地理标志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知识产权,既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也要充分平衡区域内相关方的集体利益,还要合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基于我国国情,可由地方政府指定适格的公益性机构或团体代持,承担申请、使用、维权、服务等管理工作。完善地理标志制度需要加强党的领导,通过立法明确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的职能,形成合理分工、协调有序、上下融通的强大合力。知识产权部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履行好地理标志授权确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和侵权判定指导等职能。农业农村、工业、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部门更好发挥行业管理职能,制定和实施地理标志产业促进政策。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发挥行政综合执法职能,依法维护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秩序。司法机关加强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审理,坚决打击侵犯地理标志权益和权利滥用行为。地方政府和行业组织加强地理标志规范管理,制定产业规划和支持政策,发布产品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严控原产地来源,提供产品溯源和检验检测服务,维护区域品牌,避免地理标志名称通用化,提升特色产业效益,推进乡村振兴、文化传承,促进共同富裕。作者:何志敏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民进中央副主席原标题:《加快构建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协调统一的地理标志制度》编辑:郭 淼校对:焦 晴审核:史慧玲来源:《中国政协》2023年第1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