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对地理标志概念的界定和保护规定
德国没有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1995年德国《商标和其它标志保护法》中有专门的条款对地理标识进行保护,同时地理来源标志还可以注册为集体商标受到保护。在1995年1月1日德国《商标法》生效之前,德国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产品或服务的错误或虚假标示,被视为一种误导性广告而受到处罚。德国地理标志的受理注册部门出专利商标局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联邦农业和食品局以及与食品工业、食品贸易相关的部门。
在《商标法》生效之前,德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该法第三条ⅰ.规定:任何人在商业交易中为竞争目的就单个商品、服务或全部供应的商业状况,特别是就其性质、来源、生产方法、定价,或者商品的价目表、取得途径、货源、获得的声誉、出售的理由或目的、库存的数量等作引人误导的陈述的,均可要求停止其陈述这种陈述。第一句意义上的就商业状况的陈述也包括比较广告中的陈述。
德国《商标法》在第六部分对地理标志的定义、通用名称等不予保护的情形、地理标志的不同保护水平作了规定。
德国《商标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地方、地域、区域或国家的名称,已经在商业交易中使用的用来确认产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从该定义可以看出德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特点:第一是保护范围广,不仅包括农产品、食品、工业产品等产品,还包括服务;第二是保护的条件宽松,并不要求产品的质量或特征与其地理来源具有某种联系。
实践中,德国的地理标志一般划分为直接地理标志与间接地理标志。前者是指使用洲、国际、地区、山脉等名称或者其他地理术语作为地理标志。例如吕比克杏仁糖、库尔姆巴歇啤酒、黑森林熏肉等。后者是指没有确切地理术语,而是使用外国词语、符号或者类似暗示,让公众产生该产品来源于某一特定区域或场所的印象的名称或标记。例如在某一地理区域具有代表性的城市或国家的徽章、标志、国旗、著名历史建筑物的图形以及商品的包装装潢等,都可以成为间接地理标志。